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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AS18001认证标准

OHSAS18001认证新标准的主要变化和改进方向

发布时间:2016-06-03 浏览次数: 来源:上海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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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b/t28001-2011版标准的主要变化
众所周知,相比gb/t28001-2001标准,gb/t28001-2011版标准的主要变化如下:
1. 更加强调“健康”的重要性;
2. 对 pdca(策划一实施一检查一改进)模式,仅在引言部分作全面介绍,在各主要条款的开头不再予以介绍;
3. 术语和定义部分作了较大调整和变动;
4. 为了与gb/t19001-2008、gb/t24001-2004更加兼容,标准技术内容作了较大的改进,例如:为了与gb/t24001-2004相兼容,本标准将2001年版标准的4.3.3和4.3.4合并为本标准的4.3.3;
5. 更加明确强调变更管理;
6. 增加了4.5.2“合规性评价”;
7. 提出了新要求,涉及:
1)职业健康安全策划部分的控制措施的层级;
2)参与和协商;
3)事件调查。
在这些主要变化中,有些体现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理念和观念的转变,如第1、3条,需要认真揣摩和领会,以便更准确理解标准要求;有的是新的明确要求,如第5、7条,有如内容的变化,需要仔细研究如何去落实;有的是在原有要求基础上的细分和整合,如第2、4、6条,有如形式的变化,需要正确对待。
二、gb/t28001-2011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作为一项新的认证标准,无论是受审核方还是认证机构,目前仍处在研究、学习和实践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结合gb/t28001-2011版主要变化来分析这些问题。
1. 受审核方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作为标准的执行者,受审核方有义务把gb/t28001-2011版标准弄懂、学好、用好。从案卷中保存的受审核方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不可接受风险清单、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和审核记录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健康”的关注仍然不足。
体现在一系列的要素和环节,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和方案,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确定,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评价,职责和权限,能力、培训和意识,沟通、参与和协商,运行控制,应急准备和响应,绩效测量和监视,事件调查、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内审和管理评审。表现为没有反映出“健康”的内容,或者识别、评价、措施、检查、改进等不充分。为了强调健康的重要性,2011 版标准专门给出了“健康损害”这一术语,作为与“人身伤害”相对应的概念。健康损害包括了身体和精神两方面的不良状态,职业病只是属于身体不良状态的一种类型,作为受审核方,应该按照国家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这方面的管理,这是基本要求。另外,对于精神层面的不良状态,虽然国家目前没有相应的法规约束,作为一个对员工负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也应该予以关注,识别可能存在的因素,制定必要的措施并实施。
2)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确定
实施不到位,没有反映出gb/t28001-2011版标准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识别危险源时,没有考虑“源于工作场所外,能够对工作场所内组织控制下的人员的健康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源”和组织变更(活动、材料、设备、人员、工艺、技术、组织结构、计划等)可能带来的危险源;
二是评价风险时,没有考虑组织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
三是确定的控制措施反映出的层级不合理。
3)对目标和方案的内在联系理解不到位。
gb/t28001-2011版标准把原标准的4.3.3和4.3.4合并为4.3.3,表面上看是为了与gb/t24001-2004兼容,实质上是为了表明目标和方案的内在联系。对于任何组织而言,都包括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两个阶段。4.3.3的目标是针对基础设施建设阶段而言的,包括新、改、扩建或技改、技措等,是方案要达到的目的,它不适用于运行阶段。这里的方案,实质上就是一个“项目”,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当然,标准也没有排斥企业设定运行阶段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管理习惯来设定,但这不是标准的要求。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为例,假设某工厂目前运行一切正常,生产用电系统(含电力设施和用电设备)经过检查、测试,符合相关要求,没有安全隐患,按照以往安全管理惯例,企业一般会制定一个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安全目标或指标:不发生触电事故或触电事故为零,作为衡量用电安全的考核目标,但我们应该明白,这个目标仅适用于企业的运行过程。假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经过检查或测试发现原用电系统出现了重大隐患,需要进行改造或更新,这时,工厂所进行的改造或更新,本身是一个方案而不是运行,就这个方案而言,它的目的(目标)是:消除用电隐患,创造安全的用电环境。
4)对事件调查的执行不到位。
体现在受审核方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程序),但没有真正去执行,要求各部门和层次发现、收集事件的信息,并进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以防止事件再次发生。
5)合规性评价流于形式。
从 2011 版标准来看,合规性评价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条款(4.5.2),其主要内容实际在2001版标准4.5.1中已经存在,所谓“主动性的绩效测量,即监视是否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指的就是法规符合性评价,增加的无非是“其他要求”。受审核方通常做法有两类,一是在某个《合规性评价报告》中针对评价出的风险较大的危险源,列出适用法规和其他要求文件名称,给出“符合要求”的结论,既不说明符合这些文件的哪个条款的要求,也未提供相应的客观证据或提供得不充分,二是直接在《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中每个文件后面注明“符合”,这两种做法明显流于形式,起不到“自我对照”的作用。
2. 审核组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作为认证机构派出的审核组,同样有义务把gb/t28001-2011版标准弄懂、学好和用好。当然,这里的用好不是指贯彻执行,而是指正确运用于审核。
虽然公司事先提供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通用审核作业指导书》,但从试点案卷的内容来看,仍存在以下问题:
1)文审时,没有及时发现受审核方体系文件的问题,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没有包含“健康”的内容或不充分,个别术语、条款号仍沿用gb/t28001-2001版内容。
2)一阶段审核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 对什么是受审核方的不可接受风险,没有进行认真的质询;
● 对受审核方评价不可接受风险的方法是否适宜、评价出的不可接受风险是否合理(符合其评价准则),关注得不够;
● 针对受审核方评价出的不可接受风险,其确定的控制措施是否适宜,关注得不够,特别是控制措施能否反映出不同的层级;
● 在审核报告中,没有对上述内容做出明确说明。
3)二阶段审核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 审核条款仍沿用gb/t28001-2001版标准现象,如4.3.4;
● 对gb/t28001-2011版新要求审核不到位现象,如事件调查,还是象以往审核一样简单询问有无事故和事件,当受审核方回答“没有”时,记录回答的结果,没有进一步加以考证,特别是通过受审核方自身检查开具的“整改通知单”或其他记录反映出的信息,追问对这些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果。对“合规性评价”和“参与和协商”等条款的审核,也存在类似现象,没有突出gb/t28001-2011版的变化和特点;
● 还有两类问题,与gb/t28001-2011版标准没有直接关系,也值得审核人员引起注意。一是结合审核把握不好的问题,比如,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的6.3、7.4条款时,对相应活动中与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运行控制是否到位没有进行审核或审核不充分,甚至有审核人员认为只要是4.4.6条款,就一定是专业审核员的事,没有意识到受审核方的每项活动中都包含了与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运行内容,应该与质量、环境的内容一并审核。二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审核做法,上来直接记录受审核方做了什么工作,也有抽样,但没有事先说明开展这些工作的依据和要求,因而也看不出受审核方是不是做了该做的事并且是按照程序去做的;
● 在审核报告中,没有对这些变化和特点实施的情况进行报告。
希望受审核方能够秉承持续改进的理念,不断提升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继续完善各项制度,努力提高员工的执行力,确保制度要求落到实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希望审核员继续学习,努力实践,力争为受审核方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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